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木萨尔县通祥达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斌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7MA77U39F8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区汽配区7号楼二层6、7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41号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 1.2021年4-7月,你公司取得海南科凡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科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4600203130,发票号码:00510639-00510646,发票代码4600211130,发票号码:02181477-02181486,02247715-02247716,发票货物名称均为“*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1282438.35元,税额115418.92元,价税合计1397857.27元。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经核实,海南科凡向你公司开具的以上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第一条“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接受上述虚开发票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15418.9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15418.9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因取得虚开发票少缴增值税115418.92元,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第四条第二款“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昌吉州吉
以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8852.27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