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郊区鲜淑兰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淑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11MA1F5PQK7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郊区万兴华城A栋105,106,107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郊市监处罚【2025】13号
2024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举报人举报线索,称举报人于2024年11月8日在佳木斯市郊区鲜淑兰生活超市购买的销售价格为23.8元/kg的散装称重“散姜片”0.250kg,结账支付应付5.95元,但超市收取货款为6元,多收价款0.05元;购买的销售价格为29.8元/kg的散装称重“14.9系列膨化食品”0.076kg,结账四舍五入后应付2.26元,但超市收取货款为2.3元,多收价款0.04元。该超市存在“反向抹零”多收消费者货款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对散装称重的“无花果”“咖啡豆”“琥珀核桃仁”三种商品的标签标注的金额进行核对,存在问题。提取了“散姜片”“14.9系列膨化食品”“无花果”“咖啡豆”“琥珀核桃仁”2024年11月1日至当日的销售记录,存在反向抹零情况,举报人所诉属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日销售“散姜片”“14.9系列膨化食品”“无花果”“咖啡豆”“琥珀核桃仁”共计346单,存在反向抹零行为175单,累计多收消费者价款4.02元。由于无法联系消费者,未能退还多收的价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2元,2、罚款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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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