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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沃兴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二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1MA7L9ACP6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惠民食品园3号楼11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达拉特旗市监处罚〔2025〕99号
2025年04月24日,我所接到我单位委托内蒙古东达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达拉特旗沃兴食品加工厂抽检粉条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调查,该批次粉条,生产日期20250327,共生产100袋,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2元/袋,违法货值金额:120元。我所于2025年04月25日对当事人李二连进行了询问,进行了调查取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000.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5
2
达市监处字〔2024〕222号
2024年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达拉特旗人人家超市内经营的精制鲜粉条2个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13日,生产厂家为达拉特旗沃兴食品加工厂)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抽验单和检验报告内容显示精制鲜粉条的生产单位是达拉特旗沃野食品加工厂。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李二连经营的达拉特旗沃兴食品加工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2024年7 月13日的精制鲜粉条,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 告(编号:No:2024SP11246、No:2024SP11228)。
(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二)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3
达市监处字〔2023〕56号
2023年3月29日,我所执法人员邬晓丽、张洛闻对李二连经营的达拉特旗沃兴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发现该店涉嫌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为原料加工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3袋超保质期食品原料;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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