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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老斌装饰材料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和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LT147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漕河镇蕲春大道19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352号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自2009年从事建材经营至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5403902号“千年舟”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9类非金属板条等。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与“千年舟”一级经销商武汉兴佳龙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分销合同,系“千年舟”授权经销商(二级)。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孝感润亿佳建材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千年舟”PVC封边条27箱,上述封边条外包装箱正面印有“PVC封边”字样,侧面贴有标注花色、规格、数量及当事人姓名的标签,未见其他信息,封边条实物均压纹印有“Treezo”、“千年舟”字样。规格1mm×22mm,100米/卷、5卷/箱,购进价格0.32元/米,销售价格0.5元/米。涉案“千年舟”PVC封边条经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系假冒商品,出具的《涉案产品鉴定报告》明确涉案“千年舟”PVC封边条与正品“千年舟”PVC封边条对比区别如下:1.正品应当有商标防伪标识,涉案产品无防伪标识;2.正品包装盒与涉案商品包装盒不一致,非“千年舟”正品包装;3.正品侧边带钢印以及防伪水印,涉案产品无防伪水印,带“千年舟”字样假冒钢印,鉴定结论:“该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我公司的生产技术标准,已侵犯我公司‘千年舟’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出具《商标标识鉴定报告》,确认“该商标标识与我公司的商标标识不一致,系假冒我公司的商标”。本局认为,涉案“千年舟”PVC封边条,属于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 ,结合商标注册人鉴定意见,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正品“千年舟”PVC封边条均从“千年舟”一级经销商武汉兴佳龙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同规格1mm×22mm的购进价格0.8元/米,销售价格1.0元/米。当事人作为“千年舟”二级经销商,未查验核实孝感润亿佳建材有限公司是否取得“千年舟”商标使用授权,且知道产品无防伪标识、与正品价格存在明显差异,仍然从该公司购进涉案“千年舟”PVC封边条并销售,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形。当事人购进侵犯“千年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PVC封边条27箱,已拆封使用2箱,销售价格0.5元/米,违法经营额共计0.5元/米×100米/卷×5卷/箱×27箱=6750元。 因孝感润亿佳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本局于2023年7月12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千年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PVC封边条25箱; 2.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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