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蛟子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宏祥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790581742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新厂镇蛟子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应急罚﹝2025﹞7号
加油作业区未按规定设置紧急切断开关,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5.2条。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8、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石首市应急管理局
2025-05-06
2
石首市监处罚﹝2024﹞398号
当事人于2021年接手该加油站后对场地、存储设备等进行了改造升级,对加油站原有的品牌立柱灯箱、罩蓬进行了更换和遮盖。于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5日当事人委托周帅(个人)为其经营的加油站便利店营业厅门头安装1.2m×9m招牌,招牌为棕色底,标注有发光字便利店(白色)、(人形图形标识)快捷艺术体字样,安装费用共计6000元整。举报人提供的关于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相关资料中,涉及到的图片资料拍摄于2021年上半年,第4638026号注册商标为(人形图形商标)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4日依法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车辆维修;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钻井;车辆清洁;车辆服务站;车辆上光;车辆防锈处理;车辆润滑(润滑油);车辆保养和修理(截止)。通过将当事人使用的“人形图形”标识与举报人核定的“人形图形”商标肉眼比对,其图形、颜色高度相似,且均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7类所列明的“车辆加油站”服务,当事人在未取得“人形图形”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加油站便利店门头使用该“人形图形”商标从事车辆加油站服务。案发后,当事人知道擅自使用该“人形图形”标识涉嫌侵权,于2022年5月1日自行将“人形图形”标识进行拆除,我局于2022年5月1日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便利店营业厅门“人形图形”标识已拆除。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石首市监处罚【2022】247号);2023年4月7日,我局收到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鄂荆石检建移【2023】2号)该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我局查处的该加油站假冒中国石化加油站“易捷”商标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两法衔接”有关文件,建议我单位进一步调查,我局收到函后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加油站在国家税务局石首市税务局申报的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纳税营业额为16.64968万元,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将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给石首市公安局,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石市监涉罪移【2023】1号);石首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当事人在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申报应税销售金额为16.3575万元,2022年4月申报应税销售金额16.6497万元,非法经营数额为6.1825万元。当事人到石首市公安局食药侦大队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7月19日,我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石首市蛟子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石首市监处罚【2022】247号)进行撤销重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2万元罚款。
1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