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元马渔尊鱼火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琼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C8GPPL2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凤景苑小区10幢2单元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元处罚〔2025〕163号
经查,经营者何琼燕于2022年12月21日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元谋县元马镇凤景苑小区10幢2单元01室开设“元谋县元马渔尊鱼火锅店”,经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2025年5月7日上午12点10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县元马渔尊鱼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就餐场所内未粘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点餐标识,经营服务人员在明知消费者菜品份量足够的情况下,仍以本店特色菜为由,向消费者推荐本店特色菜,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用餐离席的1餐桌上摆放的剩菜明显过渡浪费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元谋县市场监管局市场检查告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改〔2025〕1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改复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点餐标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及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