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河市家简陈厨川菜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明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30MA78NWL70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胡杨河市137团龙脊路24幢(金地商业街)109号、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师市监处罚〔2024〕566号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了2024年6月25日现场检查情况,并提供了以上同批次涉案食品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询问,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菊华?罗汉笋尖共进购一箱6袋,除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3袋外,其余均在有效期内已售出,在超过保质期后均无销售行为。
2.经查,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因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我局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文书号:第七师市监当罚〔2022〕4-33}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第七师市监食品责改〔2022〕4-46号},当事人存在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实况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一组9张,证明该店主体资质、经营者身份证信息及涉案食品的外包装标签标识。
3.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经营情况。
4.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文书号:第七师市监当罚〔2022〕4-33}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第七师市监食品责改〔2022〕4-46号}各一份,证明给予当事人的警告及责令改正情况。
5.执法记录仪影视资料一套,证明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
案件性质: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及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的行政处罚原则,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在保证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前提下,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1天。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