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茅台镇大堰灌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6GE0KJ1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5]283号
当事人在于2000年承包了原来的三五大堰灌饮水有限公司,并动工铺设饮水管道,解决村民用水问题。于2000年5月20日通水,现有上坪村、元木村的700多户居民用水。安装水表2种共计757块,一种为水表(生产厂家为:都匀都水水表有限公司,型号为LXS15E),另一种为DN20的水表(生产厂家为都匀市建恒水表商贸有限公司),并用于贸易结算,按照5元/m3收取水费。上述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未经强制检定,未建立安装台账。
水表列被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生活用水表须首次强制检定后方可用于贸易结算。当事人安装使用的上述水表未经检定。当事人当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水表用于贸易结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卢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卢远浪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3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安装使用未经检定的水表用于贸易结算;
3.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水费统一发票8张,证明:当事人安装使用未经检定的水表用于贸易结算;
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为解决村民用水问题成立该厂;
5.《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证明居民用水表须首次检定合格方可用于贸易结算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且能相互印证。
罚款0.02万元#
2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