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双亿二里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02MAC5HL943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1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处罚〔2025〕179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案涉食品是2025年5月13日采购自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二组杨红伟。该批“芹菜”购进价格为0.82元/千克,共购进5千克,总计4.1元。销售价格为0.98元/千克,抽样3.66千克,剩余的1.34千克已于当日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9元,违法所得为0.8元。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留存了进货凭据。
2025年6月17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检验报告(No.SBJSP2502549),内容为四平市铁西区双亿二里超市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BJSP2502549)。经查,现场未发现2025年5月13日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芹菜。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未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留存了进货凭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给予下列处理意见:免予处罚。
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2
四市监处罚〔2025〕164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案涉食品是2025年5月13日采购自四平市铁西区姐妹冷面加工一部处。该批冷面汁购进价格为1元/袋,共购进10袋,总计10元。销售价格为1.5元/袋,抽样8袋,剩余的2袋已于当日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为5元。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留存了进货凭据。
2025年6月13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检验报告(No.SBJSP2502655),内容为四平市铁西区双亿二里超市销售的冷面汁,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BJSP2502655)。经查,现场未发现2025年5月13日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冷面汁。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核查,涉案食品是2025年5月13日采购自四平市铁西区姐妹冷面加工一部处。该批冷面汁购进价格为1元/袋,共购进10袋,总计10元。销售价格为1.5元/袋,抽样8袋,剩余的2袋已于当日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为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留存了进货凭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给予下列处理意见:免予处罚。
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3
四市监处罚〔2025〕39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涉案食品是2024年9月26日采购自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二组闻海志。该批“菠菜”购进价格为10.2元/公斤,共购进5公斤,总计51元。销售价格为19.98元/公斤,抽样2.13公斤,剩余的2.87公斤已于当日全部销售,货值金额99.9元,违法所得为48.9元。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留存了进货凭据。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四平市铁西区双亿二里超市经营的“菠菜”,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0日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涉案菠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核查,涉案食品是2024年9月26日采购自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二组闻海志。该批“菠菜”购进价格为10.2元/公斤,共购进5公斤,总计51元。销售价格为19.98元/公斤,抽样2.13公斤,剩余的2.87公斤已于当日全部销售,货值金额99.9元,违法所得为48.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留存了进货凭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给予下列处理意见:免予处罚。
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4
四市监处罚〔2023〕148号
针对上述情况,西四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针对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使用执法检查备案系统备案。经查,该超市位于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128号,经营面积约200平方米,从业人员3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均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芹菜,经询问店长得知:2023年8月11日抽检的芹菜是由双亿二里超市在梨树县聚友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进的,当天购进的数量为5公斤,购进的价格在每公斤3.9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4.78元。当天购进5公斤全部销售了,合计销售23.9元。违法所得4.4元 。
2023年8月11日四平市市场监管局对铁西区双亿二里超市经销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测。在2023年9月7日收到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HKCJ2300150-216),检验结论为;该芹菜的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3年8月11日你单位销售的芹菜货值金额23.9元。违法所得4.4元 。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