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凌记餐饮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祖福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D2MY9R3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多祥镇多祥村农贸市场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73号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23年10月31日核准登记成立,并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鄂小作坊9006130912),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卤菜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加工区发现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精酿白醋4壶(其中1壶已开封),净含量5升,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保质期为2年;2.海天酱油1瓶(已开封),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6日,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1.9L; 3.奥尔良腌料1袋(已开封),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1kg;4.浓缩老卤膏1桶(未开封),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2日,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1kg; 5.万能脆皮炸粉1袋(已开封),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 6.黄豆粉1袋(未开封),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并发现了下列食品添加剂:1.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2瓶,其中1瓶已开封,配料表:胭脂红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净含量500g; 2.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2瓶,其中1瓶已开封,配料表:日落黄69.9%、食用盐30%、柠檬黄0.1%,净含量为500g;3.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1袋(已开封),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6日,有效期24个月,净含量为1kg;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胭脂红及其铝色淀作为着色剂使用范围为调制乳、风味发酵乳、果冻、膨化食品、糕点等,不适用于卤菜制作;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作为着色剂使用范围为调制乳、风味发酵乳、果冻、膨化食品、糕点等,不适用于卤菜制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自2012年5月28日起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用于各类卤制品的加工制作。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详细进货时间和数量,涉案商品进货价格如下:精酿白醋19元/壶、海天酱油13元/瓶、奥尔良腌料17元/袋、浓缩老卤膏39元/桶、万能脆皮炸粉20元/袋、黄豆粉20元/袋、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40元/瓶、日落色40元/瓶、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20元/袋。涉案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36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无法提供具体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6年3月1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实施行政强制扣押,于2026年4月15日经批准扣押延期四十五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本案在涉案物品扣押期限届满2026年5月30日前无法作出处理决定。2026年5月27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扣押涉案财物解除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依法先行处置。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后,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移交综合执法支队集中销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上述四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