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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映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21MA5LAMHK1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山圩镇山圩产业园兴业路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2
(2022)桂1421民初1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
扶绥县人民法院
2
2022-09-02
(2022)桂1421民初1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
吴**
扶绥县人民法院
3
2022-08-26
(2022)桂1421民初5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伟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4
2022-08-25
(2022)桂1421民初5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伟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5
2022-06-22
(2022)桂1421民初1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荣胜木业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6
2022-03-18
(2022)桂1421民初5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伟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7
2021-03-24
(2021)桂1421民初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
赖**
扶绥县人民法院
8
2021-03-16
(2021)桂1421民初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
王**
扶绥县人民法院
9
2021-03-04
(2021)桂1421民初3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
陈**
扶绥县人民法院
10
2021-02-25
(2021)桂14民终1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莫**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4-25
(2021)桂1421民初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
赖**
裁判文书
扶绥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2
2022-06-22
(2022)桂1421民初1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荣胜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744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08
2021-12-28
(2021)桂1421执82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赖**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21
2021-04-13
(2021)桂14民终1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莫**、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7-07
2021-04-27
(2021)桂14民终22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周**、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6-10
2021-04-21
(2021)桂1421民初3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5958.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5-13
2021-03-19
(2021)桂1421民初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681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5-13
2021-03-25
(2021)桂1421民初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与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525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2-24
2020-11-30
(2020)桂1421民初2483号
生命权纠纷
苏**、周**、梁**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1340.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应急罚﹝2025﹞7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10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主要证据有: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工商注册的企业名称。证据二:安全生产负责人刘映的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证证明你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身份和职务。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扶应急现记〔2025〕工贸3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扶应急责改〔2025〕工贸19号),证明你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钟景明上岗作业。证据四:2025年11月12日扶绥县应急管理局制作的刘映、钟景明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钟景明上岗作业。
被处罚单位: 扶绥县浩鹏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 扶绥县山圩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映 职 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878899918 邮政编码: 53211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10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主要证据有: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工商注册的企业名称。证据二:安全生产负责人刘映的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证证明你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身份和职务。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扶应急现记〔2025〕工贸3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扶应急责改〔2025〕工贸19号),证明你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钟景明上岗作业。证据四:2025年11月12日扶绥县应急管理局制作的刘映、钟景明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钟景明上岗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扶绥县财政局对应账号,款项来源:扶绥县应急管理局罚没款,款项缴纳完毕后凭银行回单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5000.00元
扶绥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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