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益青木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小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4MAC9RDRX1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杜山头村76号一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685号
2024年5月,当事人永康市益青木材经营部向零散客
户购买松木方料、松木板条,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的情况下,对松木方料和松木板条进行加工,并将
部分松木方料、松木板条和杉木、杂木混合制成木托盘。2024年7月19日,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线下检查并抽取了5份松木块送至浙江省林科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4年8月14日收到浙江省林科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林科院中心[2024]环(生态)鉴字第20号),本次鉴定的5份松木块均含有(携带)松材线虫,据此可确定该批松木为疫木。
2024年7月22日,经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本机
关对现场松木清点,共计不同规格的松木板料3846根、
木托盘538个(其中含有松木方料1978根),松木木材体
积共13.42立方米。经对当事人询问,5月购买的这批木
材及制品未曾售卖出去,也无法提供进货单等凭证,故
无法查证是否有违法所得。2024年8月14日,本机关对当
事人发送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
停止加工疫木行为。
1.没收松木板料3846根和木托盘538个;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03
2
永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782号
2023年7月6日,我局东城中队执法人员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发现永康市杜山头木材市场内存在擅自调运木材的情况。经现场勘察,初步判定永康市益青木材经营部涉嫌擅自将疫木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经查,永康市益青木材经营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沅河镇路边的一个场地将木材跨省调运至永康市东城街道杜山头村76号,该批木材为松杂木料,杂木约12m3,松木约18m3,另查明,该批木材尚未售出。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第7号)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的公告,判定该批木材的调出地不属于松材线虫病疫区。
2023年7月8日,我局东城中队执法人员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委托浙江省林科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批木材的松木进行抽样检测,共抽检5块木材。2023年7月21日收到浙江省林科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林科院中心[2023]环(生态)鉴字第20号),称本次鉴定的5块松木(板材)检材均存在松材线虫。该意见书证实了永康市益青木材经营部运输的该批木材的松木补检不合格。
永康市益青木材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跨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
1.对永康市益青木材经营部跨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对永康市益青木材经营部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1000.00元
永康市行政执法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