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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好爱家购物广场横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建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AFH4Y5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横沟市镇振兴大道15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08
2019-04-09
(2019)鄂10民初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石首市好爱家购物广场横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28号
1、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鲜活财鱼和鲜活黄颡鱼(黄咕)认定的事实: 2024年10月27日,当事人从荆州市高新区张国定水产经营部购进上述批次鲜活财鱼和鲜活黄颡鱼(黄咕),其中购进鲜活财鱼5.23公斤,购进单价18元/公斤,去尾抹零付款122元;购进鲜活黄颡鱼(黄咕)4.71公斤,购进单价18元/公斤;去尾抹零付款94元;合计购进总价216元。2024年10月28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鲜活财鱼、鲜活黄颡鱼(黄咕)等食品进行了随机抽样,其中,①抽样鲜活财鱼:抽样数量(含备样)2.49kg;备样数量:0.91kg;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7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081487259228;②抽样鲜活黄颡鱼(黄咕):抽样数量(含备样)2.13kg;备样数量:0.926kg;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7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081487259229。工作人员对其样品进行了封装并贴上了封条,同时对抽检产品进行了买样。抽检结束后工作人员开具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交给当事人留存。2024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上述批次食品抽检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各2份,其中,编号为№:J2024310407的《检验报告》内容为:“鲜活财鱼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氧氟沙星:[标准指标:≤2μg/kg;实测值:7.402μg/kg])”;编号为№:J2024310407的《检验报告》内容为:“鲜活黄颡鱼(黄咕)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孔雀石绿:[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19])”。当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依法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抽检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购货发票和销售流水清单,已核实2024年10月27日至2024年10月29日销售财鱼5.23kg,包含采样方购买2.49kg,销售单价19.8元/公斤,销售金额103.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10月27日至2024年10月30日销售黄颡鱼(黄咕)4.71kg,包含采样方购买2.13kg,销售单价33.6元/公斤,销售金额158.1元,合计销售总金额261.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上述批次鲜活财鱼、鲜活黄颡鱼(黄咕)快检报告单、进货凭证、销售台账等资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鲜活财鱼、鲜活黄颡鱼(黄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年糕认定的事实: 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从公安县秦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散称年糕6.44公斤,购进单价4.4元/公斤,去尾抹零付款28元;2024年11月1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随机抽样,其中抽样的“散称年糕”食品;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12日;抽样数量(含备样):2KG;备样数量:0.99kg;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ZJ24420000486833410。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批次“散称年糕”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SP20241073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02410733)各一份,内容为:“经抽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如下: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14g/kg);②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362g/kg”。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后,表示对抽样过程、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8日销售上述批次散称年糕6.44kg,包含采样方购买2kg,销售单价5.96元/公斤,销售金额38.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8.4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散称年糕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补救措施,分别于2024年11月26日和2024年12月3日在商品销售区及经营场所入口处张贴召回公告,对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实施召回,截止2024年12月19日,当事人未召回到...[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财鱼、黄颡鱼(黄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财鱼、黄颡鱼(黄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 2、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散称年糕,未履行进货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8.4元; 2、罚款15000元; 合计罚没款15038.4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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