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鑫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书兵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831796121851C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永阳路66号;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八四大道160号(一照多址)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1
(2025)苏0831民初196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屠**
江苏鼎鑫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2
2023-09-25
(2023)苏0831民初2843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刘*
江苏鼎鑫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3
2022-02-17
(2022)苏0831民初333号
劳动争议
王**
金湖县鼎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4
2022-01-20
(2022)苏08民终11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淮安汇源木业有限公司
金湖县鼎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金湖鑫盛喷涂厂,居**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9-24
(2021)苏0831民初96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淮安汇源木业有限公司
金湖县鼎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鑫盛喷涂厂,居**
金湖县人民法院
6
2021-09-24
(2021)苏0831民初96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淮安汇源木业有限公司
金湖鑫盛喷涂厂,居**,金湖县鼎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7
2021-09-15
(2021)苏0831民初225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
金湖县鼎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8
2021-09-03
(2021)苏0831民初96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淮安汇源木业有限公司
居**,鑫盛喷涂厂,金湖县鼎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9
2021-02-23
(2021)苏0831民初26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李**
金湖县鼎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10
2021-02-07
(2021)苏0831民初26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李**
金湖县鼎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5
2022-02-10
(2022)苏08民终11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淮安汇源木业有限公司、金湖县鼎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7-17
2019-07-15
(2019)苏0831执228号
金湖县鼎鑫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家华买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6-18
2019-02-21
(2019)苏0282民初17号之二
17江苏新佳晨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湖县鼎鑫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25
2018-01-29
(2017)苏民申49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湖县鼎鑫机械有限公司与邵**、陈学春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12
2018-11-13
(2018)苏0831民初2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2862金湖县鼎鑫机械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4926.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12-23
2017-04-17
(2016)苏0831民初2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邵**与金湖县鼎鑫机械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9916.20元
民事案件
7
2017-09-20
2017-08-08
(2017)苏08民终14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邵**与金湖县鼎鑫机械有限公司、陈学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金环罚字〔2025〕10号
2025年9月17日,我局接第2025007轮次远程监督帮扶问题交办:8月9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喷漆烘干工段正在生产,废气应当通过水帘-水喷淋-光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现场发现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开启,喷淋泵未开启,光氧未开启,现场负责人解释应当为设备电机损坏。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喷漆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的环评批复落实情况一览表载明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喷淋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该公司已按要求建设了废气治理设施且喷漆烘干生产工序在相对密闭的车间内进行,部检查组8月9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喷漆烘干工段正在生产(废气主要成分为NMHC),因电路跳闸导致喷淋设施和UV光氧设备未运行,活性炭吸附设施处于运行状态,检查人员发现该问题后工人立即修复电路并开启了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元整)。
30800.00元
金湖生态环境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