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天鸿饭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滨峰 | 注册资本:1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1704700910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3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4-11
(2018)浙1021民初7410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玉环市天鸿饭店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玉环县分公司
玉环市人民法院
2
2019-03-22
(2018)浙1021民初7410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玉环市天鸿饭店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玉环县分公司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3
2019-01-03
(2018)浙1021民初7410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玉环市天鸿饭店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玉环县分公司
玉环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2-20
申请破产重整
申请人: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
破产文书
玉环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13
2020-01-17
(2019)浙10民终2283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玉环市分公司、玉环市天鸿饭店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01
2018-05-22
(2018)浙10民终775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玉环市分公司、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17
2018-06-12
(2017)浙1021民初5127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玉环县分公司与玉环市天鸿饭店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8-22
2018-01-29
(2017)浙1021民初2553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玉环县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98486.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5-29
2017-12-08
(2016)浙1021民初7199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617.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5-10
2016-09-26
(2016)浙0212民初8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15
2017-04-21
(2017)浙1021民初2553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玉环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85449.99元
民事案件
8
2017-07-04
2017-04-10
(2016)浙1021民初5585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玉环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9-07
2016-09-07
(2016)浙0212执保80号
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314339.76元
执行案件
10
2015-12-22
2015-12-22
(2015)浙台民终字第1069号
劳动争议
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与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浙经信罚决字﹝2024﹞第000320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份开始在浙江省台州市***号实施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结合《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中《浙江省无线电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不具有危害后果严重情形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财物对讲机3台(型号为***,生产厂家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没收违法财物包括对讲机3台(型号为***,生产厂家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06-26
2
玉卫公罚﹝2024﹞1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03日,玉环市天鸿饭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对玉环市天鸿饭店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100元;
1100.00元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