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高楼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000770791312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滨河苑小区5栋121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9
(2025)粤0305民初60600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
2019-04-11
(2018)赣04民初2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张**,江西京九装饰材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余**,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陈**,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2-15
(2018)赣04民初2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张**,江西京九装饰材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余**,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陈**,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23
2019-05-07
(2018)赣04民初2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59277.8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37号
经查实,当事人为推广“紫金尚城”项目,委托湖北诺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宣传单,本次广告宣传单印制数量为2000份,广告物料制作实际费用600元。在售楼处现场及周边区域向群众发放宣传,该宣传单上的宣传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置业投资的不二之选”该表述具有排他性、绝对化含义,暗示项目是最佳选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宣传单上的“阔景楼王应市加推”,“楼王”属于对楼盘位置、品质的夸大性表述,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房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3、宣传单上的“永恒的价值优势”“恒久的保值增值能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4、未标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号:该批次售楼宣传单属于房地产预售商业广告,包含销售宣传内容,不属于仅介绍项目名称的情形,未标注案涉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号,未完整标注法定必备公示信息,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宣传单加盖公章原件、询问笔录、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上述处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此案对当事人罚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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