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源鑫冷冻批发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必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DRF119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江家林农贸市场大通道内31-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4〕463号
2024 年 9 月 11 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商行冻库中有正在销售的无生产厂家厂址无生产日期的标称西班牙赫罗纳奥洛生产的特进口的冷冻猪前筒骨半截2箱(10㎏/箱),其中1箱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8月22日,保质期至2024年8月21日,另 1箱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至 2024 年 9 月10日,贮存方法:﹣18℃以下冷藏;2 箱冷冻猪前筒骨半截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上述食品的索证索票及进购台账。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向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穴市监当罚〔2024〕19007号),责令当事人在进货时应履行相关查验义务,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武穴市监强制〔2024〕3 号),对上述食品实施就地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从武汉批发市场以55元/件的价格购进特进口的冷冻猪前筒骨半截5 箱,以销价70元/件对外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未销售完的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5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肉类食品批发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所经营的食品把好进货查验关,在日常经营中进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但当事人疏于履行主体责任,缺乏食品经营道德诚信,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肆意非法销售超过保质期很长时间的肉类食品,并且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再加工后销售,对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查封的冷冻猪前筒骨半截2箱;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2
武穴市监处罚〔2023〕503号
当事人以20元/斤的价格购进九件(10斤/件,共90斤)冷冻鸡爪,尔后以24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冷冻鸡爪。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1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销售标签上无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