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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世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忠来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2MA0PRFPFXQ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3号楼(赤锡路8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0
(2023)内0402民初431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魏**
赤峰世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
2021-06-18
(2021)内0402民初4118号
劳动争议
赤峰世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李*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8
2023-11-15
(2023)内0402民初431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魏**、赤峰世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21
2021-08-06
(2021)内0402民初4118号
劳动争议
赤峰世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市监处罚﹝2024﹞33号
当事人通过与购车客户签署《中介服务单》,向不固定购车客户收取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服务费,共向12名客户收取服务费、上牌费、检测线费用共23500元,当事人通过签订《中介服务单》的形式,将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赤峰世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购车个人签订的《顾客购车合同》中含有“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赤峰世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等字样,与购车企业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有“八、车辆交付前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交付后发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九、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由赤峰市红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等条款,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2023年3月以来,当事人因自身经营困难,遂向不固定客户收取服务费以弥补自身亏损,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当事人通过与购车客户签署《中介服务单》
1.警告; 2.罚款25000.00元。
25000.00元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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