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蕲兴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7HJBXRX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鄂东农副产品大市场4-2栋108-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47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2从本省武汉市白沙洲大市场购进标称“新莲?”泡藕带一箱,20袋/箱,进价5元/袋,售价6元/袋。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售出18袋,库存2袋在货架代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购销售台账,无法查实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3年9月8日,经当事人申请,并经负责人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当场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