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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善县新元素美容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红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421MA79EBMT1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鄯善镇沙园路社区滨河小区6号楼9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鄯县市监处罚{2023}46号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鄯善县新元素美容中心(李红霞37142419841004334X)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该店进门左手边化妆品货架上摆放有标识名称为NO·YH-001玻尿酸清透补水养护套盒(清透店用二十九件套组合)(生产厂家:广州市再美点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413、生产批号2020/08/15、限用日期2023/08/14),鄯善县新元素美容中心(李红霞 3714241984004334X)现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5月26日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化妆品销售经营行为。于2022年5月25日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小商品城禾玺美业化妆品商行购进标识名称为NO·YH-001玻尿酸清透补水养护套盒(清透店用二十九件套组合)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证明,但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
2000.00元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2
鄯县市监处罚〔2023〕51号
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2. 处以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罚款。
2000.00元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