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浴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立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1767176191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九台市日杂公司家属楼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2025〕536号
经查,长春市九台区浴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从湖南省醴陵市龙塘花炮厂购进“加大啄木鸟(爆竹类)”(生产日期:2025年4月25日,规格型号:单个装药量0.05g 数量(±5%)360个)84箱、“财源滚滚来(爆竹类)”(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规格型号:单个装药量0.05g)86箱。为活跃市场,吸引消费者,当事人计划在春节期间开展促销活动,将上述两批次烟花爆竹以成本价进行销售。其中“加大啄木鸟(爆竹类)”每箱27挂,进货单价59.4元/箱(2.2元/挂);“财源滚滚来(爆竹类)”每箱12挂,进货单价37.2元/箱(3.1元/挂),两款烟花爆竹进货总价值共计8188.80元。上述两款烟花爆竹在2025年11月13日抽检前均未拆箱对外售卖,仅各拆开1箱供抽检使用。
抽检过程中,“加大啄木鸟(爆竹类)”拆箱后抽取检验样品6挂、备样6挂,共剩余整箱83箱及散货15挂存放于库房;“财源滚滚来(爆竹类)”拆箱后抽取检验样品6挂、备样6挂,剩余整箱85箱,无剩余散货。后因市场需求低迷,库房库存积压,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末将两款涉事烟花爆竹的剩余整箱商品全部返货至供货厂家,其中“加大啄木鸟(爆竹类)”返货83箱、“财源滚滚来(爆竹类)”返货85箱,厂家于2025年12月3日为当事人出具《返货证明》。
2025年12月8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结果告知后,未对外销售任何涉事批次烟花爆竹,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涉事烟花爆竹的进货来源,提供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进货单据等材料,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工作,执法人员当日对库房内剩余的21挂“加大啄木鸟(爆竹类)”、6挂“财源滚滚来(爆竹类)”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仅在抽检环节将少量样品以进货原价提供,两款烟花爆竹抽检相关销售额共计31.80元,因按进货价交易,无违法所得。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当事人在售3款烟花爆竹,当事人能现场提供随机抽查烟花爆竹的进货来源,提供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报告》及进货单据等材料,提交排查整改报告并完成全面整改,且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从湖南省醴陵市龙塘花炮厂购进 “加大啄木鸟(爆竹类)”84 箱 、“财源滚滚来(爆竹类)”86 箱,两款产品进货总货值8188.80 元。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抽样检验,“加大啄木鸟(爆竹类)” 引燃装置项目不合格,“财源滚滚来(爆竹类)” 引燃装置、药量项目不合格,均不符合 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两款产品在抽检前未对外销售,仅各拆 1 箱用于抽检,抽检样品销售额31.80 元,无违法所得;剩余整箱产品已于 2025 年 11 月末全部返厂,库房留存 “加大啄木鸟” 21 挂、“财源滚滚来” 6 挂被依法扣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结果后未再销售该批次产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配合调查并完成全面整改,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调查,并积极整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二章第四节序号85中关于“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销售金额2万元以下的”判断标准,确定违法程度为“较轻”,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符合从轻处罚标准。
综上所述,我中队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加大啄木鸟(爆竹类)”21挂、“财源滚滚来(爆竹类)”6挂;
罚款人民币8188.8元。
8188.8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