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盛源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连娣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13WRD37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盘古大街(老电影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3﹞84号
经营者承认其在快手平台经营的“养生堂客服”和“小鹿长白山滋补”店铺内销售的鹿托盘粉产品为食用农产品,但在商品详情页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的事实。经营者提供了与盛世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商运营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含该款涉案产品的广告页面制作,金额为400元。许可证号的来源为吉林省聚丰参茸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鞭膏的许可证号,长春市盛源鹿业也在售卖该款鹿鞭膏,盛世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参照上述鹿鞭膏的许可证号录到了涉案的鹿托盘粉产品的宣传界面,经营者表示一时疏忽,没有进行检查。因当事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将涉事商品进行下架删除处理,执法人员向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查函,请求从快手官方后台调取当事人经营涉事商品的销售记录。依据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该款鹿托盘粉分别在“养生堂客服(ID:3361371812)和“小鹿长白山滋补(ID:2896650816)”两个快手店铺进行销售,共计销量140单,退款21单,共计销售金额:44686元,共计退款73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12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