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青龙彭开华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开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4MA6PLLL9X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玉溪市华宁县青龙镇青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中街斗阁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华处罚〔2025〕138号
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获取违法所得2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综合本案事实,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元整(¥52100.00元),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50000.00元
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