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心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治程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5MA7LH4KT7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瓮水街道瓮安县文峰南路茅坡村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安市监处﹝2023﹞24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图片1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事实成立; 3.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有主体资格的事实; 4.瓮安心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整改资料一份,证明及时消除违法行为。 5.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并经查证属实。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进行处罚。
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2
瓮卫医罚﹝2023﹞10号
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刘新羽、唐葵在对瓮安心康精神病医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抢救室灌装氧气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8日,有效期为12个月,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立案调查。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12000.00元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