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芒市风平镇光勤鲜肉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光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6MGK7C2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帕底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6〕38号
当事人2026年1月26日,将购买的生猪在自己家里宰杀后,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拉运到风平镇帕底农贸市场进行销售,当日未售完的猪肉及骨头在家里冰箱冷藏后,于2026年1月27日又拿到芒市风平镇帕底农贸市场销售,被我局查获,现场共查获鲜猪肉排骨4.34市斤。因案发时部分猪肉已售出,无法认定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数量,根据现场查获的4.34市斤鲜猪肉排骨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货值金额为39.0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排骨4.34市斤;2.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