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佰佳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淑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1MAEHF4BD7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龙岗镇体育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罚〔2025〕206号
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份购买2台电子收银秤,开始用于在经营场所称重散称食品等商品,用于店内销售商品贸易结算,应属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非自动衡器,属强制检定范围,至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时间长达5个月以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申请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图片2张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收银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2、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3、2025年11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邹淑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长蔡凤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人身份和受委托人身份真实性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电子收银秤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300.00元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