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小桔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550537195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20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8
(2026)浙0521民初38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分公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2
2026-03-24
(2026)浙0521民初38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分公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3
2026-03-23
(2025)浙0110民初1940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6-03-19
(2026)浙0591民初27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湖州亿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5
2026-03-16
(2025)浙0591民初740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江苏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6
2026-03-10
(2026)浙0521民初38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分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7
2026-03-04
(2026)浙0113民初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袁**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8
2026-02-02
(2025)浙0421民初1006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幸福产发(嘉兴)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9
2026-01-12
(2025)浙0481民初1141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10
2025-12-02
(2025)浙0105民初1837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2-14
(2014)湖德民初字第4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童**
杭州智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德清县人民法院
2
2015-02-14
(2014)湖德民初字第4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湖州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智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浙江]德清县人民法院
3
2014-10-25
服务合同纠纷
童**
杭州智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德清县人民法院
4
2014-10-25
服务合同纠纷
湖州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德清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01
2022-02-21
(2021)浙0114民初57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39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11
2022-08-03
(2022)浙0114民初33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25
2022-02-28
(2021)浙0114民初58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874.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3-24
2021-12-27
(2021)苏0213民初11599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14
2021-11-09
(2021)苏0213民初1159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35221.49元
民事案件
6
2020-04-16
2020-04-02
(2019)浙0521民初4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13
2019-04-11
(2018)浙0521民初57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湖畔宽邸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72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1-31
2019-01-02
(2018)浙0521民初5815号之二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4-13
2018-03-20
(2018)浙05民终33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2-28
2018-01-25
(2017)浙0521民初45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814号
主要违法事实: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同当事人签订一份电梯维保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向位于德清县舞阳街道的凤栖桃源小区乘客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在2025年6月的电梯维保过程中,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卢明硕于2025年6月19日对8幢3单元的电梯进行维保,当天上午打算对该电梯进行维保,签到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9时36分,签退时间为11时10分,实际上由于中途维修其他故障电梯,未在签到签到时间内进行维保,实际维保时间是2025年6月20日下午3时18分,维保了35分钟。单次维保费用为13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上述涉案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2025年6月19日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期间,未按规定记录维保时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十条“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构成未按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3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上述涉案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2025年6月19日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期间,未按规定记录维保时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十条“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构成未按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3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2
善市监处罚﹝2025﹞30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出具半月保维保单时,未依照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对电梯进行现场维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元)
7400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3
安市监处罚﹝2025﹞41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故依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大写: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综上罚没合计41625元(大写:肆万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故依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大写: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综上罚没合计41625元(大写:肆万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400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