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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小桔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550537195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20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7
(2026)浙0591民初144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
2026-06-23
(2026)浙0591民初144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杭州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3
2026-05-22
(2026)浙0503民初245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分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4
2026-05-11
(2026)浙0110民初5138号
名誉权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6-04-20
(2026)浙1082民初23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6
2026-04-08
(2026)浙0521民初38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分公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7
2026-03-24
(2026)浙0521民初38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分公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8
2026-03-23
(2025)浙0110民初1940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9
2026-03-19
(2026)浙0591民初27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湖州亿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6-03-16
(2025)浙0591民初740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江苏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2-14
(2014)湖德民初字第4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童**
杭州智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德清县人民法院
2
2015-02-14
(2014)湖德民初字第4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湖州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智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浙江]德清县人民法院
3
2014-10-25
服务合同纠纷
童**
杭州智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德清县人民法院
4
2014-10-25
服务合同纠纷
湖州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德清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01
2022-02-21
(2021)浙0114民初57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39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11
2022-08-03
(2022)浙0114民初33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25
2022-02-28
(2021)浙0114民初58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874.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3-24
2021-12-27
(2021)苏0213民初11599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14
2021-11-09
(2021)苏0213民初1159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35221.49元
民事案件
6
2020-04-16
2020-04-02
(2019)浙0521民初4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13
2019-04-11
(2018)浙0521民初57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湖畔宽邸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72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1-31
2019-01-02
(2018)浙0521民初5815号之二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4-13
2018-03-20
(2018)浙05民终33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2-28
2018-01-25
(2017)浙0521民初45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6〕317号
2026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维保的英溪桃源小区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查看该小区云锦苑2号楼2单元东面电梯(设备代码:31103305212015080002,登记证编号:梯11浙EA00004(17))的监控视频,发现维保期间未见当事人的维保人员测试电梯轿厢内五方通话系统。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6年4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同当事人签订一份电梯维保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向德清县武康街道英溪桃源小区乘客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在2026年3月的电梯维保过程中,当事人的维保人员计耀辉于2026年3月4日对该小区云锦苑2号楼2单元东面电梯(设备代码:31103305212015080002,登记证编号:梯11浙EA00004(17))进行维保,维保时间为2026-03-04 11:18:01至2026-03-04 11:55:27.维保过程中,维保人员仅对箱顶的对讲系统进行测试,未对轿厢内报警装置和对讲系统进行测试。另查明,当事人单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为133.33元。
当事人在维保过程中未对轿厢内报警装置和对讲系统进行测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虚假维保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9日因同样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3.33元;2、罚款4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5133.33元,上缴国库。
45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善市监处罚〔2026〕511号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是嘉善县新西塘孔雀城珑院的物业管理公司。2025年7月5日当事人与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签署《嘉善县孔雀城珑院2025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当事人负责嘉善孔雀城珑院2025年7月5日至2026年7月4日期间电梯的日常维保工作,维保费用总额为44928元/年,涉及电梯16台。当事人具备电梯维保资质,电梯维保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进行维保。2025年12月10日,当事人员工张某,填写了电梯唯一码:FT204580;注册代码:311033042420182307的电梯维保单,维保类型为半月维保。但实际因走错楼栋,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半月保的要求,对上述位于嘉善县新西塘孔雀城珑院2号楼西梯进行现场维保。2025 年 12 月 23 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称,当事人存在对嘉善新西塘孔雀城珑院 2 号楼西侧电梯不当维保、虚假维保的情况。2026年1月12日,根据举报线索,本局依法对嘉善县新西塘孔雀城珑院2号楼西梯开展执法检查。经核实智慧嘉兴电梯维保电子维保系统及监控视频,发现嘉善县新西塘孔雀城·珑院2幢西电梯2025年12月10日12时43分26秒至13时12分40秒的维保记录中上传的图片水印为12月8日及12月10日。上述日期时间段内未见任何维保人员出现,未见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保。经核查,嘉善县新西塘孔雀城珑院2号楼西梯(电梯唯一码:FT204580;注册代码:311033042420182307)属于特种设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柒圆整(117.00元);罚款柒万伍仟圆整(75000.00元)。
7500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3
嘉南市监处罚﹝2026﹞34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8日,被处罚人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在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科兴路108号的某小区的电梯维保中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维保的行为被依法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在电梯维保中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保;(二)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4.14元(大写‌壹佰叁拾肆元壹角肆分);2.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大写壹万壹仟圆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在电梯维保中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保;(二)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4.14元(大写‌壹佰叁拾肆元壹角肆分);2.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大写壹万壹仟圆整)。
11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4
德市监处罚﹝2025﹞814号
主要违法事实: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同当事人签订一份电梯维保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向位于德清县舞阳街道的凤栖桃源小区乘客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在2025年6月的电梯维保过程中,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卢明硕于2025年6月19日对8幢3单元的电梯进行维保,当天上午打算对该电梯进行维保,签到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9时36分,签退时间为11时10分,实际上由于中途维修其他故障电梯,未在签到签到时间内进行维保,实际维保时间是2025年6月20日下午3时18分,维保了35分钟。单次维保费用为13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上述涉案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2025年6月19日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期间,未按规定记录维保时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十条“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构成未按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3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上述涉案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2025年6月19日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期间,未按规定记录维保时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十条“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构成未按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3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5
善市监处罚〔2025〕309号
当事人出具半月保维保单时,未依照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对电梯进行现场维保。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元)
7400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6
安市监处罚﹝2025﹞41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故依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大写: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综上罚没合计41625元(大写:肆万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故依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大写: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综上罚没合计41625元(大写:肆万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400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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