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荣华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春荣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BNLKFD9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黑水路东一条街187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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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不罚〔2023〕8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5月28日于长春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小朱香蕉批发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20千克,进货价为7.5元/千克,售价9.96元/千克。截止案发时止,该批次香蕉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未保存销售凭证、产地证明、供货商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供货商曾经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对不合格香蕉来源无法继续追溯。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当日发出召回公告,未能召回相关食用农产品。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5月28日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20千克,进货价为7.5元/千克,售价9.96元/千克。截止案发时止,该批次香蕉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供货商曾经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对不合格香蕉来源无法继续追溯。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当日发出召回公告,未能召回相关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经检验不合格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警告。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1.对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行为免于行政处罚。2.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请审批。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