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都昌县新光明服务有限公司三公里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燕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8MA39BGJT2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星火村东风大道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市监处罚﹝2026﹞70号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进菜口未安装挡鼠板,进菜口白条鹅与蔬菜直接摆放在地上,在进菜口左侧家禽类清洗池上方窗户未关闭纱窗。在当事人厨房负一层烤鸭间备菜间进门左侧操作台面上发现两个托盘,其中一个托盘内摆放了4份肉汁萝卜,其中2份已长霉菌,有馊味,在旁边另一个托盘内摆放4份烧鹅,未覆膜保存,上述已变质的的肉汁萝卜已由当事人进行销毁。在该烤鸭间备菜间右侧操作台上发现19袋无标签标识的面皮。现场检查时后厨一层发现后厨已歇业(午休),灶台旁边调味品未覆膜保存。在灶台下方储物柜从下往上数第一层发现食品添加剂浓香猪肉膏与浓香南乳汁、港顺浓缩鸡汁混放。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后厨备菜间发现有腐败变质的菜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6年4月8日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提取了相关书证等。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系都昌县新光明服务有限公司旗下从事餐饮服务的门店,已办理营业执照,名称为都昌县新光明服务有限公司三公里店,且已在美团平台注册店铺,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经查,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三防”(防鼠、防蝇、防尘)措施不到位,食材储存不规范,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储存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至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再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19份面皮,系当事人于2026年3月28日从都昌县瑞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烤鸭面皮,当事人已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单据以及烤鸭面皮的外包装箱(北京烤鸭专用饼,烙饼),供执法人员查验,外包装上有生产日期等标签标识信息。 又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后厨烤鸭备菜间发现4份肉汁萝卜。该肉汁萝卜系当事人后厨于3月28日当天下午制作共计6份,原材料萝卜从该公司总仓调入;3月29日,当事人更换新菜单,新菜单中不包含肉汁萝卜菜品。上述6份肉汁萝卜中,有2份于3月30日左右经厨师长检查后厨时发现已变质,已作无害化处理;其余4份至现场检查时被发现,其中2份已发霉变质并有馊味。经调取当事人3月28日至4月2日店内肉汁萝卜销售记录,仅显示3月28日销售4份,销售单价为32元,且该4份为上一批次制作的肉汁萝卜。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64元,无违法所得。 还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当事人无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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