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奥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2347054366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黄金社区桃园路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9
(2022)浙0109民初2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鑫奥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03-21
(2022)浙0109民初2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鑫奥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2-08
(2021)黔2322民初5393号
劳动争议
马**
贵州鑫奥电梯有限公司,马**
兴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09
2022-06-14
(2022)浙0109民初2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贵州鑫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4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23
2022-04-08
(2022)浙01民辖终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鑫奥电梯有限公司、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仁市监行处字〔2026〕18号
当事人贵州鑫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与兴仁市人民医院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我公司于2025年8月1日与朝顺时代广场小区物业贵州振兴融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我公司于2025年5月9日与宏翰新城小区物业贵州好生活智慧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宏翰新城小区4栋一单元一楼监控室调取该小区9栋一单元1号、2号电梯轿厢及一楼入户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25年12月8日上午10点,1名维保人员进入9栋一单元1号电梯内刷卡维保,10点27分刷卡离开,维保期间全程只有1名维保人员。当日半月维保项目(内容)要求和记录表上维护保养人员签名为骆明、王青。当事人在电梯维保过程中存在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人民医院门诊楼二楼左侧监控室调取该院医技楼5号电梯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点25分两名维保人员到达5号电梯开始刷卡维保,9点55分刷卡离开,在此期间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未断电,且有乘客乘坐电梯。当事人在电梯维保过程中存在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朝顺时代广场小区进行检查,调取了朝顺时代广场小区2025年12月8日当事人公司对该小区1栋1号、2号电梯轿厢及1楼过道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25年12月8日上午10点04分当事人公司两名维保人员进入1栋1号电梯刷卡开始维保,10点05分进入1栋2号电梯刷卡维保,10点11分离开该栋楼房,10点56分这两名维保人员进入1栋2号电梯,11点刷卡结束2号电梯维保,11点01分这两名维保人员进入1栋1号电梯刷卡维保结束,维保期间未落实现场防护措施。当事人在电梯维保过程存在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2
兴市市监桔处罚[2025]26号
经查,当事人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服务合同(合同甲方编号为:CG-YN-20230374-00,乙方编号为:TSG-XADT-2023123,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约定当事人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服务。
电梯编号为:M16NK0709、M16NK0715、M16NK0708三台电梯分别在2024年8月30日开展了年度维护保养、2025年3月23日开展了季度维护保养,从2024年8月30日至2025年3月23日期间未开展半年维护保养,电梯编号为:M16NK0720的电梯在2024年3月11日开展了半年维护保养,2024年5月15日开展了季度维护保养,2024年11月12日季度维护保养,从2024年3月11日至11月12日期间,未开展半年维护保养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当事人的维护保养记录无半年维护保养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维保工作的相关事宜;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黔西南州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合同甲方编号为:CG-YN-20230374-00,乙方编号为:TSG-XADT-2023123)及附件,证明当事人为案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5、该公司电梯编号为:M16NK0709、M16NK0715、M16NK0708、M16NK0720乘客、载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3
兴市市监处﹝2023﹞53号
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依照维保合同对贵州舌尖尖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电梯(编号:170837A)进行了半月保,维保记录上显示:“维保人员:李龙财、刘泽平,维保项目31项,检查结论:全部合格。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贵州舌尖尖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电梯(编号:170837A)进行检查,发现:1.电梯机房内堆放有拆换下的零配件、泡面纸箱等杂物;2.该电梯轿厢顶上有矿泉水瓶、废旧电线、纸箱等杂物;3.左边导靴上油杯无油,右边导靴上油杯油量偏少;4.地坑有废旧纸板等,地坑照明不亮。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调查,2023年10月25日对贵州舌尖尖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电梯(编号:170837A)实际维护保养人员只有刘泽平,其余的名字都是刘泽平代签的,当事人只是对部分安全部件进行了检查,并未按照半月保要求的31项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导致机房、轿厢顶、地坑有杂物,导靴上油杯无油、少油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 2.询问笔录(刘泽平、李龙财、彭鑫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的事实。 3.电梯维保合同、维保记录,证明:当事人对案涉电梯有维保义务。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涉电梯的维护保养主体资质情况。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