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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突泉镇鑫齐玲水果干果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玲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24MA0QU2Q050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春洲物流园区1栋12-13号门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30
(2024)内2224民初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突泉县突泉镇鑫齐玲水果干果店
刘**
突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4
2024-05-31
(2024)内2224民初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突泉县突泉镇鑫齐玲水果干果店、科尔沁右翼中旗刘鑫水果批发店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突市监处罚〔2026〕13号
突泉县突泉镇鑫齐玲水果干果店经营的香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属实,经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突泉县突泉镇鑫齐玲水果干果店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是2025年8月份从沈阳市东北冷鲜港市场上农户张建廷处购进,共购进105斤,剩余涉案香蕉已全部销售,进货价格1.2元/斤购进。销售价格2元/斤,货值金额共计:210元,违法所得共计:210元。突泉县突泉镇鑫齐玲水果干果店经营的香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于2025年12月30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1.突泉县突泉镇鑫齐玲水果干果店经营的香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突泉县突泉镇鑫齐玲水果干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5210.00元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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