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阿凯摄影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加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702MA6N5XFP6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束白路8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0
(2024)辽0203民初6591号
商标权权属纠纷
丽江阿凯摄影有限公司
甘井子区云端彼岸婚纱摄影工作室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丽处罚〔2026〕5号
2026年5月11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丽罚告〔202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可自收到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标示的套餐价格之外向客户收取没有标明的“日照金山拍摄起早加班费和摄影产品运费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影响和自由裁量理由,经研究,执法人员对该案件的处理意见为::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2.责令当事人退还向消费者收取的未予标明的“日照金山拍摄起早费(加班费)37200元,产品包装费和运费险(运费)87460元”,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3.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丽罚告〔202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可自收到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标示的套餐价格之外向客户收取没有标明的“日照金山拍摄起早加班费和摄影产品运费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3000.00元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