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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青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代军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6MACL12RHX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500号(星光城)9幢1层A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6〕50号
当事人在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500号(星光城)9幢1层A7号开设杭州青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经营。2025年9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土豆进行抽检,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表示该批土豆是从萧山批发市场采购,共采购61斤,采购单价1.3元/斤,采购金额共79.3元。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有效的索证索票材料。当事人采购的土豆是制作菜肴的原料,不存在直接销售的情况,抽检买样都是按照采购单价销售,剩余该批“土豆”已全部用于菜肴制作销售,已无库存,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本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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