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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费清凤杀白家禽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费清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BDHAYX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南兴路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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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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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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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3〕90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自己杀白鸡2只后在其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南兴路69号的经营场所内销售。于2023年10月8日被本局查获。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库存杀白鸡2只(重3.1KG)。上述杀白鸡经诸暨市农业行政执法队鉴定,均为未经检疫的杀白鸡。杀白鸡的销售价格为36元/KG,上述未经检疫的杀白鸡以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为111.6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诸暨市暨阳街道南兴路69号从事肉类零售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平方米。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未经检疫的杀白鸡2只;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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