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骏马糖业烟酒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QJJFE6P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站北路博成16号底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6〕95号
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站北路博成16号底店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烟零售活动。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表示2005年朋友赠送了2瓶标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的茅台酒并摆放到店内,2026年3月1日消费者到店内指定购买上述商品,上述商品售价共为1000元。违法经营额为1000元。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时不能提供进货合法来源和票据,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相反证据推翻商标权利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据《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志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综上执法人员采纳鉴定报告结论,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且当事人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