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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刁翎镇高二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国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AY9GP4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刁翎镇长青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99号
2024年7月2日林口县刁翎镇高二商店经营者到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经询问得知执法人员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2023年11月5日从林口县奇然综合商行(个体工商户)购进的,购进数量是20袋,购进价格为1.5元/袋,共花费30元。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查验了“鑫亿嘉日本豆”食品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数量与进货票据数量不符,是由于当事人购进的20袋,在2024年5月份前销售出去15袋,那时还未超过保质期。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扣押食品货值金额计算,共计7.5元。当事人陈述在超过保质期后没有过销售行为,故不涉及召回问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和食品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1张,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3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3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4〕3-025号),证明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6.物品扣押清单(林市监强制〔2024〕3-025号),证明涉案食品扣押数量。 7.进货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购进数量、价格。 8.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供货商主体资质。 9.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厂家主体资质。 10.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张,证明出厂合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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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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