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庆丰坚果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恒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339960959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泡子沿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3﹞36号
经查,当事人在吉林市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玉山调料行以每斤7.1的价格进购200斤花生,总共花费1420元。在辽宁省雅创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以每个0.07元的价格进购包装袋500个,共花费35元。由于工人工作失误,误把原味花生的包装袋用作其他口味花生的包装。以每袋2元的价格,销售花生共计100袋,共计收入200元,其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花生共70袋,共计收入140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在吉林市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玉山调料行以每斤7.1的价格进购200斤花生,总共花费1420元。在辽宁省雅创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以每个0.07元的价格进购包装袋500个,共花费35元。由于工人工作失误,误把原味花生的包装袋用作其他口味花生的包装。以每袋2元的价格,销售花生共计100袋,共计收入200元,其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花生共70袋,共计收入140元。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