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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几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海斌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2351366418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五路1888号梁城街区4号楼六楼6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22
2019-07-29
(2019)赣0102行审480号
申请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江西齐天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竞争处罚〔202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在淘宝网开设“西本手作眼镜坊”(店铺网址:https://shop297066465.taobao.com)进行经营,于2023年1月起在其店铺上传了5款眼镜框产品,商品标题分别是“【西本】扫黑风暴孙红雷同款复古纯钛设计师款眼镜框可配近视变色”、“余文乐同款超轻纯钛镜框架!复古防蓝光近视眼镜男士设计师款小众”、“姜文同款!复古手工纯钛超轻眼镜框男近视林德伯格9704平光眼镜架”、“郭富城明星同款大脸商务可配近视眼镜男士防蓝光纯钛复古眼镜框架”、“【西本】薛之谦同款纯钛复古眼镜框架大框可配近视防蓝光克罗星”。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明星经纪公司及明星本人的授权下,擅自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明星(孙红雷、余文乐、姜文、郭富城、薛之谦)的姓名进行宣传、擅自在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明星(余文乐、姜文、郭富城、薛之谦)戴眼镜的图片进行宣传。至案发上述5款眼镜框产品共计销售2140.1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属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事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5000元。
75000.00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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