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东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32668401K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新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8
(2025)陕02民终84号
劳动争议
吴*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21
(2025)陕02民终84号
劳动争议
吴*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0-29
(2024)陕0203民初914号
劳动争议
杨**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4
2024-10-29
(2024)陕0203民初926号
劳动争议
吴*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5
2020-08-11
(2020)陕02行终12号
工伤认定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8-11
(2020)陕02行终12号
工伤认定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3-25
(2019)陕02民终106号
人身自由权纠纷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
黄**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3-25
(2019)陕02民终106号
人身自由权纠纷
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
铜川矿务局精神卫生康复中心,黄**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8
2021-12-21
(2021)陕0203民初7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宋跃宾与陕西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正钢、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4539.78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12
2022-05-09
(2022)陕02民终1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26
2020-08-24
(2020)陕02行终12号
其它类型纠纷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与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20-08-26
2020-05-07
(2019)陕0204行初50号
其它类型纠纷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与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5
2019-04-09
2019-04-04
(2019)陕02民终106号
人身自由权纠纷
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与铜川矿务局精神卫生康复中心,黄琪福人身自由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5-06
2016-05-06
(2016)陕0203民初319号之一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张**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丽琴、陈国朋、常凤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5-06
2016-05-06
(2016)陕0203民初320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郝**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丽琴、陈国朋、常凤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4-21
2016-04-21
(2016)陕0203执保24号
张**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丽琴、陈国朋、常凤梅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04-21
2016-04-21
(2016)陕0203执保21号
张**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丽琴、陈国朋、常凤梅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6-04-15
2016-04-15
(2016)陕0203执保18号
王**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六罚〔2025〕20001号、20002号
1.查煤矿工业视频,2025年12月28日17时30分井下带式输送机机头-南翼搭接处皮带转载点在运行时未使用喷雾装置;2.从业人员违章作业。2025年12月25日9时46分43秒,作业人员杨永强标校时违反《瓦斯检查制度》进行标校,导致后沟风井井底一氧化碳传感器82-Y1超限报警1次,持续时长54秒,最大值208.22ppm;查煤矿1416采面带式输送机机尾工业视频,显示2025年12月28日4时18分27秒,焦建虎违反《1416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使用正在运行的输送机底带运输木料;3.查煤矿工业视频,显示2025年12月26日9时59分19秒马军利、刘军营在机电硐室操作高压开关时未戴绝缘手套、未站在绝缘台上;4.查煤矿工业视频,显示2025年12月27日17时39分矿工秦小红未随身携带自救器;5.查煤矿工业视频,1416采煤工作面04工业视频2025年12月27日、28日持续角度倾斜,主煤仓下口工业视频模糊不清,无法有效监控作业区域;409运顺掘进工作面出口工业视频未正对巷道。409回顺掘进工作面迎头工业视频监控无法看到工作面支护、设备运行状态及人员作业情况。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警告
138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1-14
2
陕(铜川)煤安罚﹝2025﹞115011号
矿井在用粉尘传感器未按照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处四万元的罚款(¥40,000.00)。
40000.00元
铜川市能源局
2025-08-26
3
陕煤安监四罚﹝2025﹞2009-1号
1.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继续生产。3月27日零点班1416综放工作面出现CO气体异常并全矿撤人,在未组织专题分析研判并进一步核查原因予以处置的情况下,仅经驻矿救护队简单现场核查,便安排各单位早班人员正常入井作业,早班期间在该工作面发生煤层自燃的火灾事故。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九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第三项;2.矿井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240万吨/年,检查发现该矿2025年2月原煤产量26.7785万吨,超出核定生产能力10%(达到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16%)。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3.892变电所自动风门3月20日四点班即出现开关异常,截至4月16日检查时,仍未组织人员对该隐患进行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中对气雾阻化系统安装要求为“在工作面前、后落山、架后每间隔20架各安装一组汽雾阻化发生器,通过漏风将雾化液带入采空区,起到防灭火作用”。违反《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四条;5.1416综放工作面采用迈步式注氮防灭火措施,其中一趟注氮管路兼作注浆管路,未实现专用。违反《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6.1416综放工作面未按照《1416综放工作面综合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落实注浆措施,措施要求每次灌浆时间宜不小于4小时(实际灌浆时间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抽查灌浆记录该工作面灌浆时间长期无理由不足4小时,其中3月24日仅灌浆1小时且灌浆过程中井下灌浆工未到灌浆现场观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四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条第二款;7.1416综放工作面3月份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未研判到地质构造裂隙、预裂爆破对防灭火工作的影响,并采取针对性的防灭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8.三盘区辅助运输巷掘进在钻探验证时,未按《矿井探放水设计》要求安装孔口管、止水套管、止水闸阀等孔口安全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9.未按规定实施地质预测、预报。地质测量部在探明1416综放工作面地质构造有异常的情况下,未在3月份地质预报中提及该处地质异常情况。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10.查阅调度记录,3月26日晚8时30分,1416综放工作面出现气体异常,矿井未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原因,改进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违反《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八十四条;11.3月27日早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1416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三部皮带机头处的CO传感器数值与1416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移动救生舱CO传感器数值存在较大误差,未进行处理。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责令停产整顿3日,对煤矿处190万元罚款(¥1,900,000.00);2.责令停产整顿3日,对煤矿处70万元罚款(¥700,000.00);3.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4.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5.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7.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9.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0.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1.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26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