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白云区胜琴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胜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3MAD3Y2E97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麦架村印台山组9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2024]55号
经查明,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有人来推销,当事人便购进了几条烟,准备销售给有需要的顾客,当事人总共购进过2种卷烟,是使用现金支付的。2024年1月29日上午,贵阳市白云区烟草专卖局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超市经营场所进门左手面的收银台内4条(10包/条)待销售的卷烟,分别为贵烟(硬高遵)、贵烟(喜)。各2条,上述4条卷烟经鉴定系真品卷烟,通过对委托人询问上述卷烟贵烟(硬高遵)销售单价为26元/包(260元/条)、贵烟(喜)购进单价为16元/包(160元/条),即经营总额为840元(260元/条×2条+160元/条×2条),因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后还未来得及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阳市白云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筑白烟移工[2024] 第004号)及随函附案件材料,证明当事人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贵阳市白云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经贵阳市白云区烟草专卖局核查,当事人存在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我局作出行政处罚,故白云区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移交我局处理; 2.案件移送回执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同意接收贵阳市白云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白云区胜琴百货超市(个体商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但涉案卷烟由贵阳市白云区烟草专卖局代为保管,待我局处罚完毕后涉案卷烟由该局依法处置; 3.贵阳市白云区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认定结论书(编号:GYYC-白云-2024-144-022),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卷烟鉴别检验返样单(委托协议书编号:W-ZW52240 200249),鉴别检验报告(NO:R-ZW52240200249),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计算表,证明被查获的涉案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为真品卷烟,经贵阳市白云区烟草专卖局鉴定,被查获的当事人的涉案卷烟价值总计为捌佰肆拾元(840.00元);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依法取得了市场主体登记,可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5.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 事人委托其丈夫赵远阳全权处理白云区胜琴百货超市(个体商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的相关事宜; 6.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等相关情况; 7.2024年1月29日白云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相关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处销售有2种卷烟及现场 抽样情况。
罚款0.0336万元#
336.00元
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