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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和玉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00786817150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铁东区中央东路140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2
(2024)吉0303民初1647号
劳动争议
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
钟**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3-09-25
(2023)吉0303民初2938号
劳动争议
李*、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3-26
2019-12-26
(2019)吉02民初4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31
2019-10-28
(2019)吉0303执48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与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10-31
2018-09-09
(2018)吉0303民初181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与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28
2017-09-18
(2017)吉0303民初119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刘**、刘**、刘**、侯**与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四平银矿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9274.17元
民事案件
6
2017-12-28
2017-12-15
(2017)吉03民终164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四平银矿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与刘**、刘**、刘**、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11-24
2017-09-18
(2017)吉0303民初119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刘**、刘**、刘**、侯**与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四平银矿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9274.17元
民事案件
8
2015-12-10
2015-12-10
(2015)长民四初字第243-3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12-08
2015-12-08
(2015)长民四初字第243-2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9-02
2014-09-02
(2014)葫民特字第0006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应急罚﹝2024﹞KS14号
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四平银矿)第(一)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无法实现双机热备份;矿井三中段排水系统供电电源共用一台开关,两回供电线路未分别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的两段母线;矿井竖井提人绞车双重电源共用一段母线;矿井五中段、六中段主要运输巷道有5处手动风门不能逆风开启;副井六中段马头门未设自动安全门。第(二)类2024年2月19日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施工负责人代军人员定位系统中无下井记录,2024年3月4日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施工负责人代军、喷水人员王晓成人员定位系统中无下井记录。第(三)类矿井五中段17A线运输巷道冒顶区域现场未按《四平银矿安全设施设计》采取支护措施;五中段27线上盘巷道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钢棚顶部与巷道顶板之间未充分充填、密实;矿井未编制综合水文地质图、除17线外的勘探线水文地质剖面图;2024年3月14日矿井反风试验造假;2024年10月9日,北风井主扇早8时14分52秒关停,8时55分12秒启动,主扇停止运转41分钟,期间井下作业人员正常作业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2024年9月21日21:00至次日07:00矿井主扇停止运转,视频监控系统显示在此期间曲贵礼、任洪波2人入井生产作业;2024年矿井粉尘检测记录中,工作面粉尘检测结果介于0.6至0.9mg/m³之间,采掘工作面风源含尘量大于0.5mg/m³,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8月20日矿井降雨量监测系统显示当日05:07-08:02期间降雨量196.4mm,达到红色预警标准,查看矿井当天人员定位系统,矿井未撤出现场作业人员;井下二中段北翼8线、10线和六中段5A线的废弃井巷未及时封闭;矿井五中段车场、23线调车点有矿车停放,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第(四)类矿井绘制的开拓系统图中未标记三中段、四中段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未在五中段、六中段平面图上标记已充填采空区的位置、处理方式、进度;矿井五中段、六中段主要运输巷道采取锚杆支护,未对锚杆做拉力试验;矿井五中段19线运输巷道顶板为松软岩层,锚杆未全长锚固;矿井六中段施工组织设计中缺少关于采准巷道相关的设计内容;矿井六中段41采下向人行井高差15米未设置平台;2011年3月编制的《爆破设计说明书》未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修改;2024年雨季前矿井未编制防水计划;《四平银矿安全设施设计》中在二中段66线设置主要通风机,井下在二中段和六中段都设置了主要通风机;矿井二中段北回风井至66风井间距1400米,未按规定每200米至少设置1个避灾路线指示牌;矿井二中段北翼编号为2003的密闭,未留有泄水条件;矿井未制定主通风机因故障、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的安全技术措施;矿井五中段19A线、23A线封闭墙上未注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井巷原名称;矿井五中段17线探矿川巷道弯道入口处架设的架线距离顶板锚网3厘米;矿井五中段11线至0线60m范围、五中段27线处15米范围、六中段局部架线高度低于1.8米;2024年三季度未对井下自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未对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进行测定,未对橡套电缆进行检查;井下七中段运输大巷架线式电机车滑触线车场处未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不能切断电源;井下六中段54线高压变电硐室出口没有设防火门和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无人值守且未关门加锁;井下六中段54线高压变电硐室没有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平台、电容式验电器、钳形接地线;矿井没有计算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是否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主、副井井架未每年检查1次;矿井六中段架线式电机车架空线局部线夹与瓷瓶的距离超过0.2m,局部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小于0.2m;矿井六中段54线变电所局部接地极设置不符合要求;矿井供配电系统图未标注电缆长度、开关型号等参数;矿井供配电系统图未绘制井下照明设备;矿井自动保护装置检查未每季1次(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检查一次;竖井井口未悬挂每班上下井时间表、信号标志、每层罐笼允许乘人数;矿井未对升降人员的副井井筒每月检查1次;2024年9月23日跟罐工陈永庆、李家明入井时未携带识别卡;2024年9月21日21:31曲贵礼在井下抽烟;矿井二中段通风系统图中运输大巷风流方向与井下实际不符,巷道中有2道风门未在通风系统图中标注,通风系统图风量标注与矿井实际风量不符、六中段掘进工作面通风采用混合式通风未标注局扇位置和型号。第(五)类2024年9月5日对三中变电所1号变压器进行绝缘电阻测定,停电作业时没有使用工作票或操作票,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第(六)类矿井制定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未明确井下不准动火作业的情形、未规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井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第(七)类四平昊融银业矿长葛广盛2024年7月份入井6个,入井时间最短1小时,最长3.7小时,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给予罚款人民币拾玖万元
190000.00元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11
2
(四)应急罚﹝2024﹞KS03号
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六中段19采场部分地点顶板高度达到3.5米,支护间距大于5米,顶子木支护强度不足,顶子木支护强度不足。该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4-04-11
3
(四)应急罚﹝2024﹞KS02号
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四平银矿(一)未如实记录钟立辉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情况;(二)未按照规定对钟立辉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爆破工违反爆破工一般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30000.00元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4-02-20
4
(吉)应急罚﹝2023﹞FMC-001号
1.井下三中段变电所低压380伏系统,未设置能自动切断漏电故障的保护;2.井下六中段运输巷有两台3吨架线电机车无机械制动闸(3#.5#);3.高压电缆未做耐压试验;4.井下六中段运输巷电源开关箱有两个电缆接地芯线未接地,有两个变压器金属外壳串联接地;5.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测定时间超过每季1次规定;6.六中段正在回采的43采场安全设施设计(2019年)留设的南风井联络道位于保安矿柱界线内;7.六中段43采场采场内通达五中的人行天井不畅通。
1.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2.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3.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合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玖万元罚款
90000.00元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3-11-06
5
四环罚﹝2023﹞ZD03号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金额为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