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记鱼生餐饮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彭新 | 注册资本:1.18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DQMGEQXU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同雅苑同雅街18号135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91号
名称:广州新记鱼生餐饮店(个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DQMGEQXU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唐**
成立日期:2024年07月03日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同雅苑同雅街18号135房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2024年9月3日,我局依法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未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9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在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同雅苑同雅街18号135房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该店经营面积约13平方米,未设堂食,在美团平台开设“新记鱼生(同德店)”从事餐饮外卖服务,共有3名工作人员,其中1名工作人员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日总的营业额为1177.26元。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收入记录、健康证明、美团平台店铺截图、食材的购进单据和供货商资质等材料。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177.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和图片,2.询问笔录、收入记录、美团平台店铺截图,3.食材购进单据和供货商资质的复印件,4.《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健康证,6.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经停止经营并积极配合调查,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不适的反映,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减轻处罚,并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77.26元;
二、处予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177.2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 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