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园快捷酒店(福州)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庆洪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2772931569W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31
(2023)闽0102民初1192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梅园快捷酒店(福州)有限公司
新华区柒宝阁综合用品商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鼓市监处罚﹝2024﹞68号
经查,2024年4月5日,当事人以8.07元/斤的价格从福州市鼓楼区林玉枝蔬菜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2YRLXX6F,经营场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18号住宅楼1层﹞处购进“铁棍山药”29.2斤。该批次“铁棍山药”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初检和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涉检批次铁棍山药已全部售出,其中2.25㎏用于抽样检验使用,售价为8.07元/斤;剩余12.35㎏制作成11份烧汁铁棍山药出售,售价为55元/份,销售金额合计605元,即违法所得为605元。另,当事人在进得该批次“铁棍山药”时有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供货单据,但未获取合格证明文件,且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收到该批次铁棍山药后未及时将产品信息录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而是2024年4月8日才录入系统且录入信息有误。经询问供应商福州市鼓楼区林玉枝蔬菜摊,确认了该涉检批次“铁棍山药”确为其供应给当事人。在事发后当事人能及时在酒店收银台张贴召回公告,实施召回并实施整改。经查,当事人曾因食品抽检不合格于2023年12月26日被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5060.9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一、对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货值小于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二、对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之责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三、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行为,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5000.00元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2
鼓市监处罚[2023]207号
当事人为中型餐饮企业,兼营住宿、物业管理及停车场等服务。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以54元/kg的价格从福州市仓山区欧丽燕水产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4MA2XPUWK6W,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855号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中心1号楼C25、C38、C39号店)处购进“大青蛾(活)”3.5kg。该批次“大青蛾(活)”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初检和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涉检批次大青蛾已全部售出,其中2.05㎏用于抽样检验使用,售价为54元/kg;剩余1.45㎏售于食客与其他贝壳类水产品一起烹饪成三鲜汤食用,售价为96元/㎏,其违法所得1.45㎏×(96-54)元/kg=60.9元。另,当事人在进得该批次“大青蛾(活)”时有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供货单据,但未获取合格证明文件,经询问供应商福州市仓山区欧丽燕水产品店,确认了该涉检批次大青蛾确为其供应给当事人。在事发后当事人能及时在酒店收银台张贴召回公告,实施召回并实施整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9元)
5000.00元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