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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胡福玲蔬菜门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福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31MA7096UY47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苗家坪镇政府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子市监处罚〔2025〕13号
2025年4月26日,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子洲县胡福玲蔬菜门市销售的豆面刀削面(挂面)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3日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50283388102020C),豆面刀削面(挂面)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子洲县胡福玲蔬菜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售卖与检验报告(NO:A2250283388102020C)同一批次的豆面刀削面(挂面)一袋。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子市监强制〔2025〕6号)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认可检验结论,承认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面刀削面(挂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异议,不要求复检。2025年6月17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胡建喜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面刀削面(挂面)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当事人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子市监强制〔2025〕6号)的期限延长30日。2025年8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自2025年08月05日起对全部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子市监强制〔2025〕6号)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当日由当事人对涉案豆面刀削面(挂面)一袋自行销毁。2025年8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涉案豆面刀削面(挂面)生产厂家:临县三交镇海红挂面加工厂,生产许可证编号:SXZF10114112400491,生产日期:2025年4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000克,生产地址:临县三交西坡王家坪,由子洲县胡福玲蔬菜门市于2024年4月18日绥德县名州镇辛店村裴家峁市场马妮家粮油批发店处购进,共购进3袋,每袋11.5元,共计34.5元,并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方绥德县马妮家粮油批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豆面刀削面(挂面)生产厂家临县三交镇海红挂面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购进发票复印件,食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但因供货方绥德县马妮家粮油批发店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故无法索取,经我局办案人员与供货方电话核实,供货方承认上述批次豆面刀削面(挂面)由绥德县马妮家粮油批发店提供。 经计算,子洲县胡福玲蔬菜门市共购进豆面刀削面(挂面)3袋,进货价为每袋11.5元,售价为每袋15元,货值金额合计45元,已售出2袋,故违法所得为3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故无法对于已售出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面刀削面(挂面)予以召回。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30元。
500.00元
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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