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小清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7148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浦北县寨圩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4
(2024)桂0110民初6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喜华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2
2022-12-08
(2022)桂0722民初3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浦北县东辰混凝土有限公司
浦北县人民法院
3
2022-05-12
(2021)桂0722民初34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
浦北县人民法院
4
2021-07-13
(2021)桂0722民初17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蓝*
浦北县人民法院
5
2020-07-31
(2020)桂0722民初15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黎杏(恒)新
浦北县人民法院
6
2020-07-30
(2020)桂0722民初15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冯**
浦北县人民法院
7
2020-07-30
(2020)桂0722民初1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黎**,黎**
浦北县人民法院
8
2019-06-25
(2019)桂0722民初1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陈**
浦北县人民法院
9
2019-04-26
(2019)桂09民终9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唐**,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6-02
(2021)桂0722民初345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浦北县人民法院
2
2022-03-13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浦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1
2023-03-17
(2023)桂0722执7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浦北县东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8-03
2022-05-16
(2021)桂0722民初345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8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1-24
2021-07-15
(2021)桂0722民初17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蓝*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184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0-10
2021-09-08
(2021)桂0924执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1-09
2020-08-03
(2020)桂0722民初1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与黎**、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94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1-07
2019-08-28
(2019)桂0722执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8-30
2019-06-25
(2019)桂0722民初1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712.5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7-10
2019-06-26
(2019)桂0722民初1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7-04
2019-05-24
(2019)桂09民终9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7-01
2018-10-30
(2017)桂0924民初4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9364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应急罚〔2023〕工贸2号
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证据有:(一)《现场检查记录》(浦应急检记〔2023〕工贸12号);(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浦应急责改〔2023〕工贸07号);(三)《调查询问笔录》;(四)广西绿宝石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1000.00元
浦北县应急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