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飞天达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耿立捷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7893882759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致远家园7-1-12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一稽罚〔2025〕108号
经查,你单位取得天津市鸿金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9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1200182130,发票号码05015777-05015782,价税合计600,000元,上述发票你单位计入成本并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发票已被认定为异常发票,你单位无法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也无法提供取现记录和其他证实业务真实性的资料,你单位利用上述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少缴应纳税款,属于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7896.92元
37896.9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9-19
2
津税一稽罚﹝2024﹞252号
经查,你单位与天津市鸿金物流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的货物劳务交易,让其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取得天津市鸿金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9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1200182130,发票号码05015777-05015782,价税合计6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款十万元。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