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字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茂盛 | 注册资本:0.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02MA37N03R4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信州区世纪花园便民市场东侧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处罚〔2026〕59号
经查,1.当事人2025年7月7日办理《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主体业态:小食杂店,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当事人生产咸条(自制)、沙琪玛(自制)未取得资质。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与上饶市厚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面积58.66平米(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上下两层,从业人员为夫妻二人。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全部具体认定标准: (一)生产加工场所面积 150 平 方米以下; (二)年销售额 200 万元以下; (三)从业人员 7 人以下;”当事人系食品小作坊,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有时外购产品销售,主要生产加工沙琪玛、咸条、芝麻条、芝麻片、花生糖,做季节性生意,平时外出打工。现场检查时未看到有自制产品,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及生产记录,无法查实销售数量,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2.抽检不合格咸条(自制)、沙琪玛(自制)为当事人2026年1月20日自制,检验结论:咸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233mg/kg;沙琪玛(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188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该店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及生产记录,无法查实生产和销售数量。咸条(自制)、沙琪玛(自制)分别抽检了0.8kg,24元/kg,共计38.4元。认定违法所得38.4元。至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咸条(自制)、沙琪玛(自制)。
1.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的行为,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2.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4元;罚款1000元,罚没合计1038.4元。
两项合计1538.4元。
1500.00元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