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鑫汇城百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爱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4E2R5G4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488号万国花园1栋1层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6
(2023)鄂0103民初7102号
产品责任纠纷
赵*
武汉市江汉区鑫汇城百货商行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4〕97号
上述2瓶30年53度复兴版青花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稽查员武文刚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30年53度复兴版青花汾酒,售价为1199元/瓶,上述产品总货值金额为239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购进的票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及改正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2瓶;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2
江市监处罚〔2023〕145号
-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53度500ML白酒7瓶;
2、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