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夏平均蔬菜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平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05MA5NDUQ80T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七星区家乐市场C62-63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星市监处罚〔2023〕35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身材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以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肆拾玖元整(¥49元);
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肆拾玖元整(¥1049元)。
1000.00元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