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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洪利水暖器材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3L25991739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舒兰市四道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处罚〔2025〕71号
经查,2023年一位业务员向当事人店内留存了一台印有“联塑L&S”的分水器;型号为“1-8路”,无产品外包装盒。供销双方约定卖出后再付货款,进货价格为240元一台,货值金额共计2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信息。根据本局执法人员对比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及“联塑L&S”商标注册证,初步判定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联塑L&S”牌分水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产品,仅店内留存一个,本局于2025年5月26日依法扣押。本案货值240元,违法所得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2023年一位业务员向当事人店内留存了一台印有“联塑L&S”的分水器;型号为“1-8路”,无产品外包装盒。供销双方约定卖出后再付货款,进货价格为240元一台,货值金额共计2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信息。根据本局执法人员对比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及“联塑L&S”商标注册证,初步判定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联塑L&S”牌分水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印有“联塑L&S”标识分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但是当事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证据,且当事人购进的“联塑L&S”牌分水器数量少并且尚未销售,违法行为轻微,影响较小,判定当事人的违法程度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自由裁量论述的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及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联塑L&S”牌1-8路分水器一台; 2、行政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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